開除國會議長是違憲?

近來的立法院長關說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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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人士批評為總統與政黨「違憲」干預國會自律。他們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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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藉由撤銷黨籍而免職立法院院長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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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了國會自主與權力分立原則。然而這種說法似稍嫌簡化了。
最根本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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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忽視仍然有效的大法官釋字三三一號解釋。在一九九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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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明確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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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分區立委或國代,「既係由所屬政黨依其得票比例分配名額而當選,如喪失其所由選出之政黨黨員資格時,即失其當選之基礎,自應喪失其中央民意代表之資格,方符憲法增設此一制度之本旨」。不論個人是否喜歡這個解釋,在把它推翻之前,國民黨撤銷黨籍,並使王金平院長同時喪失立委與院長身分的行為,實在無法說成是「違憲」。
在政治實務上,各政黨也都曾經用這樣的手段來制裁不服從黨紀,傷害政黨形象的不分區代表。一九九九年,國民黨對參與「自肥延任」的國民大會議長蘇南成,做成開除黨籍的制裁,蘇南成同時喪失了國代與議長的身分。民進黨曾以相同的手段,開除堅持遵守議事規則不肯「亮票」的不分區立委邱彰。不久之前,台聯也開除了擅自簽署會計法修正案的林世嘉。鮮少有人為這三位抱屈,更沒有政黨主張這是違憲。
「政黨開除黨籍」,正是大法官在不分區代表無法被「罷免」的情況下,建立另外一種相當於罷免的機制。也是不分區代表在任期中,唯一的政治課責機制。如果沒有這種機制,那不分區代表胡作非為,卻不受罷免的威脅,不負任何責任。這叫許多在選區浴血奮戰才能選上的區域立委情何以堪?我們不能因為以前不喜歡蘇南成,而現在許多人喜歡慈眉善目的王金平,就對制度持有不同的評價。
批評者舉出歐陸的例子,說在德國或奧地利,政黨比例代表的議員,基於「自由委任」的法理,議員一旦選出,就是代表全國,而不是代表該政黨。因此,即使喪失原有的黨籍,也不會因此喪失議員身分。然而歐洲國家少有「罷免」制度,議員一旦當選,原選區選民或政黨,都難以在任期中間「回收」其授權。所以將議員擬制為「代表全國民意」,不會造成「區域代表」與「不分區代表」的落差。選民無論多麼不滿,總之都必須忍受到下一次選舉。
但中華民國憲法明定罷免制度,原選區選民(而非全國選民)有權在期中回收其授權,將代表罷免之。這或許也顯示,我國憲法並不採歐洲那樣絕對的「自由委任」。既然區域代表可以被罷免,那藉由政黨來控制不分區代表,只是讓二者平衡而已。這也是釋字三三一號解釋的脈絡。
論者又說「國會自律」,總統不能干涉。但王金平院長涉及關說的行為,與立委或院長的職權全然無關,怎能拿國會自律的保護傘來遮蔽?更何況不分區立委關說檢察官,在我國剛好沒有其他機制可以追究法律或政治責任。既沒刑責,又不適用公務員懲戒。甚至也不像一般政務官有「上級」可以免職。除非有人真心相信,我們的立法院紀律委員會,會對這種行為深入調查嚴厲制裁,並發揮功效。要不然,政黨黨紀,恐怕就是唯一有可能制裁的課責機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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