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給付個人獎金 不得重複列報支出

多層次傳銷事業獲利方式較為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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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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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財政部過去所發部的相關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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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事業所給付個人的業績獎金或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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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屬於銷貨折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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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重複列報支出。台北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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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事業在面對個人參加人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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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設計個人參加人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或金額達到一定標準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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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領到業績獎金或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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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依據財政部過去的相關解釋令,應該要取得個人參加人所提出的銷貨折讓證明單,按銷貨折讓處理;另外也應該要填報這些個人參加人的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但是與前述銷貨折讓不能重複列報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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