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Uber歐洲總部提供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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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Uber司機行列的丹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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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一千八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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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左右去年靠這個共享經濟模式賺進上萬歐元(約三十四萬台幣)。隨著分享經濟、數位經濟越來越蓬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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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的法律、稅務問題越來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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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政府為了Uber該歸類為計程車公司還是提供資訊服務公司,在管理與稅務上可能有所差別,只好告上歐盟法院要求釐清。繼對Uber公司課稅之外,加入Uber司機過去幾乎都不用針對這項收入繳稅,向來採取高稅率以因應社會福利支出的北歐國家,近來積極思考分享、數位經濟引起的收入課稅問題。不只加入Uber的司機可能要對載客收入申報繳稅,芬蘭、丹麥、瑞典、挪威最近都想對新興共享經濟獲利者課稅,卻不如想像中容易。丹麥統計,去年在該國的共享經濟平台有一百四十二個,包括Uber、Airbnb、YouTube、PayPal等,Uber囿於歐盟壓力,該公司在荷蘭的歐洲總部只好提供司機收入訊息給丹麥稅務機構;但是,其他沒有在歐洲設公司的部分,丹麥政府坦言束手無策。瑞典去年一份針對分享經濟對瑞典稅收制度的研究報告指出,應立法要求分享經濟平台提供參與者所得稅訊息。多個稅務專家都提到,目前北歐國家福利社會,幾乎都建基於百年前制訂的稅收結構。不過,Uber等分享經濟平台,從未將公司與加入者間的關係視為老闆與員工,傳統公司提供員工收入資訊的義務,也不在這些分享經濟創造者的腦海裡。為了想對靠分享經濟賺錢者課稅,這些國家在研究過程中發現,數位時代創造出許多新經濟模式,當十歲的小孩透過社群教同學玩網路遊戲,一次可賺進十歐元的零用錢,靠著好口碑,可能還沒成年就為自己賺進第一桶金,但丹麥政府課得到這個小孩的稅嗎?網路加上全球化,台灣人在大陸成為網紅者,在個人微信或部落格上推薦的產品,總是能引起風潮,這位網紅需要在台灣繳稅嗎?台灣追得到他或她的稅嗎?過去有收入就該繳稅的觀念,從法令到執行,在數位時代都有新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