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阿風」(化名)與國三女「小鳳」(化名)交往成為男女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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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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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查出他願賠償被害人20萬元,但皆遭女方拒絕,足認他有悔意,遂撤銷一審判決,判決宣告緩刑4年。判決書指出,「阿風」於103年1月間,透過手機社群軟體LINE結識「小鳳」,並於交往成為男女朋友,同年2月至7月間,兩人先後在中部地區的摩鐵,他徵得她的同意後,發生三次性關係。 一審審酌,「阿風」明知「小鳳」未滿16歲,身心尚在發育中,對於男女間之性事尚屬懵懂階段,卻為滿足個人性慾而對她為性交行為,雖非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為之,仍對她身心發育及人格發展造成一定之不良影響。至於,「阿風」請求給他緩刑宣告,但一審查出他迄未能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取得諒解,因此將他判刑1年,不宜為緩刑宣告。「阿風」不服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查出,「阿風」自偵查中、一審迄二審均一再表明冀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且表明願賠償被害人新台幣20萬元,足見他犯後已極力欲彌補被害人A女,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後,應已具有悔悟之心。二審合議庭因此宣告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80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內接受地檢署辦的法治教育4場,以啟自新。大學生與國三女交往成為男女朋友,帶她至汽車旅館嘿咻三次,經少女父母提告,一審以他未能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依妨害性自主罪將他判刑1年,他不服上訴,二審查出他願賠償被害人20萬元,但皆遭女方拒絕,足認他有悔意,遂撤銷一審判決,判決宣告緩刑4年。圖/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