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營業人建屋出售 不須課徵奢侈稅

六腳鄉邱小姐問:建商興建房屋完成後,

工作桌

,出售時是否需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又過戶給客戶後,

高雄家居清潔

,客戶再出售時是否應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南區國稅局太保分局答覆: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7款規定,

影印店推薦

,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

重劃土地

,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

租攝影棚

,故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又過戶給客戶後,

樟芝

,客戶持有期間超過2年才出售,

電動床

,不用繳納;如果出售時(以訂約日為準),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除非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該處自住房地,並辦竣戶籍登記,且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否則仍須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本篇發表於 未分類 並標籤為 , , , , , , 。將永久鍊結加入書籤。

回應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