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男子不滿女友和他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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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她出面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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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間涉嫌將偷拍她身穿內褲私秘密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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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到她同事Line群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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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前女友感到困窘及痛苦;台南地院認為張作法和動機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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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他罹患思覺失調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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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妨害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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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處徒刑7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判決說,張先於去年6月7日,在住處內持有智慧手機,拍攝女友站在鋼琴前,身穿短袖上衣、內褲,露出大腿或是腰部共3張照片。去年4月20日張和女朋友分手後,張登入包含前女友在內同事LINE網路群組,張貼偷拍竊她私密照1張,旋又收回該照片。再於4月23日晚上8點多,在他住處上網後到前女友工作單位臉書上貼文揚言,如果可以的話麻煩轉告她,盡快聯繫溝通;他再怎樣做頂多是妨害秘密罪。前女友輾轉得知後報警法辦、起訴。 張供稱,他那時覺得女友穿這樣、這樣笑很可愛,單純想拍下來;他確定有馬上拍完跟她講;他傳到群組收照片,是女友穿著內褲的照片;在臉書中傳給女友同事那張照片,是希望她可以出來講,跟他面對面,該分手該怎麼樣講清楚。被害人表示,她不知道張有拍攝她穿著內褲的照片,直到張傳給她時才看過。法官認定張拍攝照片時未經被害人同意,認為兩人分手後,張已遭女方封鎖訊息,張無法與她聯繫,在Line群組PO照,在臉書上PO文要她的同事轉告前女友,盡快與其聯繫,涉及妨害秘密罪,依法量刑。張姓男子不滿女友分手,涉嫌傳送偷拍女友穿內褲照片到女友同事群組,被法官依妨害秘密罪判處徒刑7月,得易科罰金。示意圖/Ingimage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