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顧「撿槍」 對香港緊急方案呢?

反送中警民衝突。(歐新社) 分享 facebook 針對香港反送中運動持續升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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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林鄭已表示不排除動用「緊急法」。試問:一旦情勢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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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對案何在?需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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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按一、一九九四年因應香港回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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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該區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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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由外交部移轉陸委會;二、一九九七年仿「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制定「港澳關係條例」;三、「港澳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所稱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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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台灣地區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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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包括香港及澳門之中華民國領土」文義解釋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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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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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國兩區」概念架構下,我方係將香港定位為中華民國領域內有別於「大陸地區」的「特別區域」,是依法仍屬我主權範圍。 雖現實上治權不及,但基於雙方往來密切,與維護國家及民眾權益,仍建議我當局,應聲明對港主權,與台港間政治關係定位,以與「港獨」切割。另防患未然,掌握「可操之在我」項目,著手檢討庇護逃難港民機制與收容能量、防範金融投資風險、研擬駐港單位與居民撤退方案等。勿自我受限意識形態或選舉考量,而「失格」、「失能」。以下可能法治爭議,也應考慮因應:一、已有港人公開向蔡總統求援,要求落實「港人入台」。故在「難民法」未通過準用前,「港澳條例」第十八條「對於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港民「提供必要援助」,應明確定義。同時檢視「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簡稱「許可辦法」)第十六條所列准許居留事由的審核程序與標準。二、若按「港澳條例」第四十三、四十四條,部分在香港犯罪,我方仍有管轄權。故經查證為非法抗爭者,應認符合「公民不服從」而阻卻違法,或構成犯罪?入境後是否赦免,或仍追訴處罰?有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安全秩序之虞,是否援用「港澳條例」第十四條、「許可辦法」第九、廿二條等,強制其出境或拒絕居留?三、萬一情況生變(如大陸接管或變更、取消香港自治),按「港澳條例」第六十條停止該法適用,回歸「兩岸條例」時,評估衝擊與影響,並公開預測結果。明年大選固然重要,但我方少數人不要只顧「撿到槍」,忘了「後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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