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累犯莊姓男子去年陪朋友到楠梓警分局拿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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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警方發現他是毒品列管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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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場被要求採尿送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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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呈現一、二級毒品陽性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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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送辦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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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莊不滿地指出遭「強迫簽名同意採尿」。橋頭地院認為警方強制採尿的程序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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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更沒自願採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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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驗尿的證據力,判莊無罪,可上訴。合議庭表示,深知施用毒品是於法不許的犯罪行為,殷切期盼防制毒害,不過法治國家不容許用不擇手段方式取證,排除相關驗尿報告證據力,盼員警心生警惕,深引為誡,勿以違反法定程序的方式,任意侵犯人民基本權利。 起訴指出,莊姓男子曾施用毒品被裁定送觀察、勒戒,2004年執行完畢獲不起訴;不過5年內,他又涉吸毒遭判刑4月,另還涉2案共判1年1月徒刑,於2018年6月8日假釋出監。檢方查出,莊同年7月3日凌晨以針筒注射施用海洛因,再以玻璃球燒烤吸安非他命,隔兩天下午5點多他陪朋友到楠梓分局,向另案遭警逮捕的友人拿鑰匙,當時警備隊長發現他是毒品列管人口, 經他同意採尿液送驗,檢出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依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送辦起訴。莊姓男子辯稱,並非自願採尿,是遭警方強迫簽名同意採尿,相關尿液檢體應不具證據能力。合議庭認為,一般對於「毒品調驗人口」,應定期採驗尿液,或者有事實足以懷疑吸毒時,能隨時透過「通知」於指定時間來採尿,若採驗人不到場或到場拒驗,警可報請檢察官強制採尿,不過本案沒經過通知,也沒報請檢方許可,不符強制採驗要件。合議庭也發現,當時警方問莊姓男子先前所犯毒品案件?有無再犯?莊都表示沒有,但該警一手拉莊手臂、一手搭肩膀,不讓他離去,拖了4小時,可見莊起初拒絕採尿,警方也沒告知可拒絕配合,讓莊有心理壓力不得不配合。雖然警方的職務報告指出,當時莊姓男子神情有異,手上還有靜脈血管的針筒傷口,合議庭仍認定不足以佐證莊有吸毒,警方屬違法取證,排除驗尿報告、尿液代碼對照表等證據力。吸毒累犯莊姓男子遭採尿驗出4種毒品呈陽性反應,橋頭地院認為警方採尿程序違法,排除證據能力,逆轉判莊無罪,可上訴。圖為示意,與本案無關。 本報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