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丈夫鬧離婚 婦把4歲兒帶回越南娘家私藏遭判刑

與丈夫鬧離婚 婦把4歲兒帶回越南娘家私藏遭判刑 | 法律前線 | 社會 | 聯合新聞網 親愛的網友:為確保您享有最佳的瀏覽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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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不要私自帶走孩子、脫離對方監護權。丁姓婦人和丈夫鬧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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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丈夫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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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兒子帶往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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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追到異地,她還把孩子藏起來,不讓探視,桃園地院依略誘罪判處1年10個月徒刑、緩刑2年。另外,阮姓婦人(29歲)婚姻亮紅燈,不捨4歲兒子留在夫家會遭冷落,1年多前趁丈夫上班時帶著兒子離家,住到親友家,而且換掉手機,讓夫家找不到,被控告略誘,法院審理時,她已把兒子帶回家,也和丈夫和好,獲從輕發落,判6個月徒刑、宣告緩刑2年。檢方指出,和誘未滿16歲脫離家庭或有監督權人,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如果是帶出國,是7年以上徒刑的重罪,不可不慎。法官指出,二案被告都是遭家暴或婚變而帶孩子出走,不讓丈夫探視,結果觸犯略誘罪,有理也會變成無理。桃園地院調查,丁姓婦人(26歲)因遭家暴,認為夫家對她和兒子漠不關心,前年5月帶著5歲兒子回越南,丈夫追到越南要帶回兒子時,她把兒子送到親戚家中,不讓父子見面,被丈夫控告妨害家庭。法院審理時,她供稱是帶兒子回越南玩和探親,丈夫到越南時沒跟她家人連絡,且娘家在鄉下,丈夫抵達時已很晚了,所以沒見到,不是不讓見面,不過法官查出她確曾阻礙父子見面,依略誘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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