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姓女子20年前生下兒子、女兒後離家出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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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兒女留給母親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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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至今王母年事已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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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罹患癌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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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家人24小時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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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謀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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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好上法院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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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女兒支付每月8000元扶養費。法官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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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母要求金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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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有戶口謄本、病歷資料佐證,判王需每月支付8000元扶養費。王母主張,女兒民國70多年就翹家,之後因懷孕才返家居住,生下一子一女後再度離家出走,至今不知去向,2名孫兒都是她一手拉拔長大。但她因罹患肺癌,手術後復發轉移至淋巴腺和骨頭,已經無法自理生活,需要24小時旁人協助,目前由其他子女負責照顧,她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女兒負起扶養義務,需按月給付8000元扶養費,直到她死亡為止。王經法院傳喚,沒有出庭也未提出書狀。法官認為,王母提出戶籍謄本證明王是她的女兒,且有醫院診斷證明書,確認王母因癌症行動不便,無法自理生活。另外,王現今正值壯年,應有工作能力,且台北市每人每月平均消費達2萬8000多元,王母請求8000元扶養費,金額合理,判王需按月支付8000元扶養費給母親。王姓女子離家出走將兒女留給母親照顧,但王母罹患癌症,打官司要求支付每月8000元扶養費。示意圖/ingimage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