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黑心油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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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已決定追討兩家黑心廠商販賣假油所得的不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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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統長基將被裁罰十八點五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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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味鄉四點六億元。業者若拒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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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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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業者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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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抵償罰款。
對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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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一點都高興不起來。
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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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無法證明業者攙偽、假冒、加入違法添加物的假油「致危害人體健康者」的要件,新修訂食衛法第四十九條的最高法定刑度,竟然只有三年以下,僅屬於輕罪,委實不足重懲違法業者,以致檢察官不得不另依法條競合理論,改依最低刑度重於食衛法的刑法詐欺罪,用來論處違法業者的刑責。不過,刑法詐欺罪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刪去了常業詐欺罪,並且最高的法定刑也僅有五年,動用刑法一罪一罰理論的裁量結果,對於業者的處罰本刑依然過低。
法學家說:不可以用大砲打小鳥!我們適用現行食衛法和刑法詐欺罪懲處大統長基和富味鄉的大規模經濟犯罪,簡直是「用彈弓打禿鷹」,無痛無癢,連檢察官依法聲請羈押大統長基和富味鄉負責人的最低門檻法定刑度五年的基本要件,都還搆不著。這是為什麼檢察官對於兩個黑心業者負責人違法亂紀行為,僅能命其交保二、三百萬元並限制出境,而不能聲押的原因所在。
此外,行政機關引用食衛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認定業者違規行為屬於「情節重大」而決定裁處與其「所得利益」同額的行政罰鍰,固然是近來少見「魄力作為」,但這項行政罰鍰是屬於國家的收入,不能將之視為補償或賠償消費者損失的替代,故一旦國家對業者執行,勢必掠劫業者處理善後的能力與意願。國家未能嚴格把關食安於先,再發「不義」之財於後委實不妥。
為今之計,請檢察機關發揮作為公益代理人的職責,結合中央及地方消費者保護官,請檢方將所查扣的業者財產中,其屬於犯罪工具以外之「犯罪所得」依法釋出並監管,同時成立一個受理賠償或補償消費者損失的「結算平台」,三方運作,在一定期限內廣泛受理消費者申報損失,並同步查定補償或賠償總額,據此總結,將所查扣的犯罪業者財產作為補償消費者損失及給付優先債權之用,若有餘額,方視為犯罪業者的「犯罪所得」,聲請法院沒入。
最後,刑法第五十七條「犯罪後的態度」與「犯罪所生危險或損害」兩項事實,俱屬法院對於業者刑事裁的量刑基準,筆者相信業者一定會了解,惟有全力配合協助善後,減少廣大消費者所受的損失,方是正辦。
筆者建議,在食安案件的司法程序中,建立一個包含行政與司法機關(及被告及業者在內)的共同處理平台,不要讓業者只受判幾年有期徒刑,政府竟不當得利,而廣大消費者只能坐等消基會為他們爭取團體訴訟的遲來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