墜樓送醫急救後才往生 法官:沒死在屋內不算凶宅

墜樓送醫急救後才往生 法官:沒死在屋內不算凶宅 | 意外現場 | 社會 | 聯合新聞網 買東西RSSApp粉絲團我的新聞udn family搜尋時尚汽車NBA台灣遊戲國際鳴人堂新鮮事部落格全部願景新聞財經時尚汽車NBA遊戲國際鳴人堂新鮮事部落格元氣話題讀書吧讀小說知識庫電子報基金房地產影音售票網外貿網買東西有設計有行旅捷客聯合文學聯經出版世界日報App 即時熱門要聞娛樂運動全球社會產經股市健康生活文教評論地方兩岸數位旅遊閱讀雜誌時尚汽車購物 意外現場 利字當頭 法律前線 冷暖人間 社會萬象 網搜熱話題 udn / 社會 / 意外現場相關新聞鑽鐵捲門遭壓死 業者不起訴病母愛玩火 兒夜夜守護 仍難防扯!台鐵自強號新營爆胎 碎片飛出打破車窗岡山暗夜火警 精障婦人喪火窟高雄市凌晨發生民宅火災 索姓婦人命喪火場墜樓送醫急救後才往生 法官:沒死在屋內不算凶宅分享分享分享留言列印A-A+2016-11-14 16:47聯合報 記者鄭惠仁╱即時報導WhatsApp 台南市周姓男子在租屋處跳樓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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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都租不出去。屋主表示,退租後半年裡,有30組人來看房屋,他都依規定告知跳樓自殺一事,因被認為是凶宅,致無人願意承租房屋。後來釋出優惠,租金少3千元且有1個月無償使用,才出租成功。屋主主張,因周的跳樓自殺,使房屋成為凶宅,已使價值減損2成;且周男與妻子曾因生意不好而爭吵,懷疑是因吵架而自殺,周妻未盡應注意的責任,應賠償房屋損失。周妻表示,丈夫墜樓前坐在窗邊,可能是探頭看屋外而不慎墜落,並非自殺;況且非當場死亡,也未死在屋內,不能算凶宅。法官認為,「凶宅」應是房屋專有部分曾發生兇殺、自殺或一氧化碳中毒等非自然死亡。但周墜落馬路上時仍有生命跡象,急救1個半小時才宣告死亡,因此不能算是凶宅。而周男跳樓自殺,非妻子所能防範,難以認定周妻對丈夫的自殺身亡有未盡注意義務,無須賠償。 自殺,不能解決難題;求助,才是最好的路。求救請打1995 ( 要救救我 ) 男子跳樓自殺,死在醫院,台南地院馬官認為非凶宅,判決不用賠償。記者鄭惠仁/攝影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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