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小雨」與丈夫「阿雄」於前年8月間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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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去年4月間產下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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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雄」經戶政事務所通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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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知前妻「小雨」在與他婚姻期間紅杏出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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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對「小雨」及男子「阿郎」提起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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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審依妨害婚姻罪將兩人各判刑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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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易科罰金。不得上訴。判決書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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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雨」(化名)與「阿雄」(化名)原為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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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已於2017年8月間離婚,但離婚前「阿郎」(化名)明知她是有配偶的人,仍於2017年6、7月間,在「阿郎」的住處發生性關係,致「小雨」因而受孕。 「小雨」受孕後,於2018年4月間產下1子,而「阿雄」於同年4月下旬,經戶政事務所人員通知後,始知前妻在與他婚姻期間外遇產子,因此對「小雨」、「阿郎」提起告訴。一審法官審酌,「小雨」明知她為有配偶之人,而「阿郎」亦明知她是有配偶的人,猶放縱自我感情,為本案通姦、相姦犯行,她未能尊重其與「阿雄」間之婚姻關係,而「阿郎」則是破壞「阿雄」婚姻被合理期待所應具有之純潔性,對「阿雄」婚姻及家庭造成傷害,所以將兩人各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指出「小雨」、「阿郎」未與「阿雄」和解,且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未善盡為人妻及人母之責、在外另結新歡與「阿郎」同居,使「阿雄」身心受創至鉅,原審卻僅輕判2月最低刑度,顯屬過輕,請撤銷原審判決,另為適法之判決。不過,二審法官認原審之量刑應無違法不當之處,檢察官上訴認原審量刑過輕,請求撤銷改判,為無理由,予以駁回女子「小雨」與丈夫「阿雄」於前年8月間離婚,她於去年4月間產下一子,「阿雄」對「小雨」及男子「阿郎」提起告訴,一、二審依妨害婚姻罪將兩人各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圖/本報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