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遊藝場員工服務態度 男子持滅火器行搶被判刑1年

侯姓男子被控於去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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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滿台南市東區一間遊藝場員工服務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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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攜帶滅火器前往遊藝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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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韓姓女員工臉部噴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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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她摔倒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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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搶走她1萬6400元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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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院依侯觸犯攜帶兇器搶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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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處侯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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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4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全案可上訴。判決說,侯因對位在台南市東區一間遊藝場員工不滿,去年3月14日清晨4點多,攜帶滅火器、伸縮甩棍到遊藝場,甫進入店內,即以滅火器,朝韓姓女店員臉部噴灑、攻擊,導致韓女摔倒,侯隨即至櫃臺後方冰 箱翻找物品,韓女要上前制止,又以滅火器朝她噴灑,但無明顯噴出物。 侯並趁機搶奪韓背在身上側背包,內有現金約2千元、遊藝場寄分卡27張,價值約1萬6千4百元,使韓再次摔倒受傷(韓傷害部分,未據告訴),侯得手後,隨即逃離現場。案經韓女報警法辦、起訴。侯落網後承認涉案,法官認為侯觸犯刑法第326條第1項之攜帶兇器搶奪罪。考量侯僅因對遊藝場員工不滿,即攜帶滅火器前往搶奪財物,實屬不該;且造成韓女身心傷害。侯自始坦承犯行,和韓女達成和解,賠償韓女20萬元,量處其刑。法官並命侯於此案判決確定時起2年內,向檢察官指定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機構或團體,提供48小時義務勞務,及參加法治教育2場次。侯姓男子被控於去年3月間,涉嫌攜帶滅火器朝遊藝場韓姓女員工臉部噴灑,涉嫌搶走她側背包財物,台南地院依侯觸犯攜帶兇器搶奪罪,判處徒刑1年,緩刑4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全案可上訴。圖/本報資料照料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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