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涉貪案判決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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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顛覆大眾的認知:原來全案無涉貪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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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民代恐嚇、膨風取財。法官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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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有民眾看不到的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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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判決書中對最關鍵的「實質影響力」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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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必須受到檢驗。
全案引發爭議的關鍵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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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涉及龍潭購地貪汙案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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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所創設的實質影響力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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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又被扁涉及的元大併復華案法官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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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又被再度提出,但結果卻截然不同。
以元大併復華案為例,合議庭認為,總統對財金首長有實質決定權,總統一旦參與或干預,就會產生實質影響。
對照林案判決書,指中鋼或中聯縱使官股占多數,「本質上仍為民營公司,非政府機關」;其次,林益世對中鋼經營層雖有實質影響力,但影響力是來自他「豐沛之地方勢力及黨政關係」,與立委職務無涉。
所謂實質影響力說,重點就在於試圖打破既往認定公務員是否涉貪的「法定職權說」。簡單來說,有權勢就有影響,管他影響是來自法定職權,或是檯面下的政治運作。
林案判決最讓人疑惑處正在於此,試問,豐沛的地方勢力及黨政關係,為何與立委職權無關?何況還是影響力更大於一般立委的執政黨大黨鞭。
再者,形式上中鋼雖是民營公司,但人事案真與經濟部或更高層毫無瓜葛?立委的質詢權監督權,或許無法直接影響中鋼中聯經營階層,但對於主管機關經濟部呢?類此間接影響力是否也為實質影響力說所涵括,判決書並未詳予論述。
實質影響力說攸關扁案、林案判決結果,但兩相對照,反愈攪愈迷糊。目前只能期待檢方上訴後,二、三審法官好好論辯說理,清楚建構實質影響力說的完整輪廓,千萬不要讓此說淪為影響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