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官員昨(6)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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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支付在國外就學子女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採「實支實付」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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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預付。甲君匯了約合新台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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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萬元給在加拿大讀書的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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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是給兒子的學費和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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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盡扶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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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移轉財產的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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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被國稅局採納。官員解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4項規定,支付受扶養人三項費用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藥費不納入贈與總額。稅捐機關的實務作業上,這三項採實支實付認定,要有單據證明付了錢才算,不能主張預付,一次付三年的費用的說法不被接受。 官員說,學費的單據容易取得,學校會給;醫藥費的單據可以要求醫院開立,生活費稅局會依國別不同做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