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預防性侵犯再犯罪和保護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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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要求終身佩戴GPS腳踝監視裝置。 (美聯社) 分享 facebook twitter pinterest 聯邦第七巡迴上訴法院的法官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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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性犯罪者終身佩戴含有GPS定位系統的電子腳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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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未違反憲法禁止追溯性懲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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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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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犯罪者必須全天佩戴監視裝置不是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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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預防重新犯罪和保護兒童。巡迴法院1月29日一致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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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翻聯邦地區法院的裁定,地區法院認為,要求性犯罪者佩戴電子監視裝置違憲。威斯康辛州72歲的男子貝路(Michael Belleau)1990年代因為雞姦男童和性攻擊女童而被判十年監禁,2000年假釋後因為接觸兒童而被重新收押,2004年根據州性侵法被定為民事犯,需接受強迫治療,2010年最終獲釋。他服刑期間通過的一項法律規定,2008年以後獲釋的性犯罪者,都必須佩戴電子監視裝置。貝路佩戴兩年後,在2012年提出控告,指強迫他佩戴監視裝置違憲,純粹為事後懲罰,聯邦地區法官去年裁決同意,認為州府對個人的權力不是無限的。聯邦巡迴法院在推翻下級法院的裁決中指出,要求性犯罪者佩戴電子腳鐐不是懲罰,而是預防犯罪。巡迴法官指出,佩戴監視裝置雖然麻煩而不便,但這不是懲罰,遭巡警攔檢後要求出示駕照,與要求性犯罪者登記一樣。法官認為,佩戴監視裝置是為了保護兒童,而不是懲罰性犯罪者。威州法律允許性犯罪者在獲釋20年後,可申請取消佩戴的GPS監視裝置,但民事犯則必須終身佩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