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連任的彰化縣議員張永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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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底縣議員選舉時他的樁腳以每票300元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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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部分一審判他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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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庭又判他當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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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認定一審判決核無不合上訴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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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判決張永泉當選無效定讞,不得上訴。彰化縣選舉委員會總幹事杜國忠說,等中選會收到張永泉當選無效的判決文,轉知縣選委會依程序,通知同選區(第五選區)最高票落選者張春洋依法遞補。判決書指出,張永泉103年11月間交付5萬元給在競選總部幫忙的謝男,再囑埔心鄉劉姓鄉民代表向謝男拿取款項後,轉交給徐男。埔心鄉劉姓鄉代告訴徐男「這5萬元你拿去,幫永泉處理一下」,徐再將其中的2萬1000元交給張女,稱「有一些麻煩分一下,並說是2號縣議員張永泉,大約是1人300元」。檢審開庭時,張永泉否認買票,辯稱所交付的5萬元是拜託支持者幫忙舉辦造勢活動的費用,並非要求買票賄選。但一審採信樁腳的說法,目前刑事部分由二審審理中;二審民事庭則判決張永泉當選無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