鬥毆為什麼必繼續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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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寵物店接連遭人砸店、開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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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直接派人南下坐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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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逮捕涉案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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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回前鎮警分局訊問。 記者劉學聖/攝影 分享 facebook 高雄市因直播主間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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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發砸店、聚眾鬥毆、十餘輛汽車包圍衝撞民宅、對警察叫囂、向寵物店開五槍等街頭集體暴力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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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發媒體關注及治安相關首長的重視;雖然開槍八人均已就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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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類似事件若無法制層面的輔助,今後必將陸續上演。因為,本起事件應屬幫派間因利益糾紛引起的對抗,幫派人士均需利益糊口及維生,故幫派存在一天,鬥毆必然發生一天。 倘若事件沒有開槍,則警察至多將一干人員壓制,問完筆錄後,移送地檢署;倘若相關鬥毆人士一開始問筆錄時,即明言「不提告訴,私下解決」,則警察更只能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治安法庭罰個二千元了事;日後也只能任由這些人繼續籌劃如何互相尋仇,警察一點辦法都沒有,即使縣市首長說要換掉分局長也沒用。為何如此?因為刑法對於街頭鬥毆沒有處罰規定,警察至多以肉身及聲勢,壓制鬥毆眾人,解決眼前亂象而已。雖然立法院在五月十日修正刑法第二八三條聚眾鬥毆罪,將條文改為:「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問題在於,致人於死或重傷,在現代醫學發達的情形下,難有可能;若僅輕傷,則聚眾鬥毆者哪有可能提出告訴?提出告訴,江湖豈非不要混了?因此,這次相關條文修正,對於現場以肉身壓制鬥毆、冒險犯難警察而言,毫無助益,真正是冷氣間裡的修正,絲毫不接地氣。因為,現場若鬥毆人士反問警察一句:「我犯了什麼罪?你管什麼閑事!」警察真要為之語塞。日本刑法第二六四條第一項規定:「利用團體或多眾之威勢,或現場有二人以上,而共同傷害他人身體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二項規定:「以前項方法對於他人身體施加暴行未成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拘役」;第二六七條規定:「於他人犯傷害或暴行罪時,在現場助勢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五萬元以下罰金、拘役或科料」;第二六八條第一項規定:「二人以上意圖共同加害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而聚集並準備凶器,或知有準備凶器情事而聚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十萬元以下罰金或拘役」;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情形,準備凶器之人或知有準備凶器而聚眾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六九條又規定:「邀約使用凶器鬥毆,或應邀對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五萬元以下罰金、拘役或科料」。日本警察能用這些危害公共秩序條文,對街頭鬥毆幫派分子加以取締,不必靠「即時強制」等行政法上的防止危害制度,因為那個制度不僅曖昧,還要受到各種利益權衡的掣肘,絕不能與現場逮捕的強制力,等同比擬。基層警察常說,「無法保證每次出勤都能安全下莊」,這句話聽來令人心酸,因此基層警察應該持續以第一線的事實,來和冷氣間的意識形態作抗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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