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花園都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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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訴請5名住戶拆屋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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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審勝訴。高院更一審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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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未有土地所有權屬無權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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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地主未經溝通直接訴請拆屋屬權利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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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改判免拆。高院更一審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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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名住戶無庸拆屋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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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仍為無權占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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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給付相當租金的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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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酌土地繁榮程度、多年未繳地價稅等情,判決各給付新台幣27萬至47萬元不等的不當得利,另自102年10月26日起按月各給付地主5941至1萬0095元不等金額。 位於台北市慶城街的中泰花園房屋,由原地主於民國66年與柏美建設公司簽訂合建契約,由地主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於68年間興建完成。因主管機關未核發使用執照,原地主無法分得房屋,建商也無法取得土地,5名住戶或其前手66年以預售屋方式向柏美建設購入房屋時,並未取得土地所有權。林姓現任地主輾轉取得土地,並計劃拆屋進行都市更新,進而向法院訴請判決5名住戶拆屋還地,一、二審皆勝訴。案經最高法院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林姓地主購地是以都更為目的,而都更利潤固豐厚,但居住權益價更高。更一審認為,林姓地主購地時即知本案有合建糾紛,但未與事實上處分權人個別或集體合理良性溝通,即藉所有權人地位訴請拆屋還地,屬權利濫用及違反誠信原則,改判住戶免拆屋還地,但得給付不當得利,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