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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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限制出境、出海專章。圖為法務部。記者王聖藜/攝影 分享 facebook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修正刑事訴訟法新增限制出境、出海專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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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檢方為偵查犯罪所需對被告限制出境、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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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於六個月內以書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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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審判中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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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訂犯最重本刑有期徒刑十年以下之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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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計不得逾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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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餘重罪,不得逾十年。法務部指出,限制出境、出海是干預人民入出國境的權利,為保障被告救濟的權利,除應在六個月內以書面通知被告外,限制出境、出海的期限,偵查中不得逾八月;若有延長必要,應於限制期滿前附理由向法院聲請,第一次延長不得逾四月、第二次延長不得逾兩月,最多延長二次,等於偵查期間限制出境、出海最長為十四個月。 此外,昨也三讀修正刑事訴訟法第卅三條,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閱卷及影本。這次修法,主要是因應大法官釋字七六二號解釋有關被告卷證資訊獲知權,被告不管有沒有辯護人都應有閱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