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賣房付醫療費算非自願 付安養費不能算?

賣房付醫藥費屬「非自願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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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賣房付安養費不算?房地合一稅的非自願因素是不是訂得太嚴格了?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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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願因素是滾動檢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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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可以搜集個案提報給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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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可以新增非自願因素樣態。官員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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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限支付醫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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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因為看病有其急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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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不能等。但是安養費認定就會有點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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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老人都需要安養,能說住安養中心者需要安養費,住家裏的不需要? 但財政部的意見不是不能檢討更改的,房地合一稅在105年生效時,財政部只訂出五大非自願因素,106年又增加了第六項。「非自願因素的樣態是滾動檢討的。」如果國稅局能舉出實際案例,那樣的非自願因素又受到社會大眾的認同,非自願因素的樣態是可以增加或擴大適用的。房地合一稅立法目的之一在防杜短期炒作房地產,為免炒作者鑽漏洞,所以當初立法時就要求例外規定要嚴謹訂定,不能在行政機關「開大門」,賦稅署官員表示,立法不給非自願因素空白授權,要求正面表列,所以,必須符合財政部公告的六大樣態,國稅局才能認定適用較低稅率。簡單說,賦稅署官員說:「國稅局只能在公告的六大樣態中認定,不能自行新增樣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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