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雖贏但因復航破產 空難求償一場空

澎湖縣邱姓婦人向復興航空求償澎湖空難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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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復興航空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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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敗訴。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五年前復興航空澎湖空難共造成四十九人罹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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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事飛機殘骸砸毀澎湖縣邱姓婦人住家屋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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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坍塌屋頂造成屋內的邱婦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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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向復興航空求償七二五萬餘元。澎湖地院判賠一五三萬五七二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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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都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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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航去年宣告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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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分院改判邱婦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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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上訴。澎湖空難當時,邱婦正在屋內替過世的婆婆摺紙蓮花,住家屋頂突被墜毀的飛機殘骸砸毀,間接重擊邱婦。邱婦指出,事故害她頸、腰椎神經病變受損,且椎間盤、椎弓突出、斷裂,甚至引發長期性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常常失眠、大腦常常感覺有重物壓落、快爆炸感覺」,向復興航空求償七二五萬八三○八元。 一審根據義大醫院鑑定,認為邱婦頸、腰椎神經病變受損、壓力症候群並非澎湖空難直接造成,前年判賠一五三萬五七二八元。邱婦、復興航空都上訴。不料,復興航空去年六月二十九日經士林地院宣告破產,復興航空因此主張本案應依破產程序處理;但是邱婦認為,就算復興航空破產,本案是為確定損害賠償數額,無礙破產程序,也無損破產債權人間公平受償,希望訴訟繼續進行。高雄高分院指出,依據破產法規定,破產債權加入、數額異議均由破產法院裁定,不能直接依訴訟程序行使;邱婦應就其主張的破產債權向破產法院申報,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邱婦敗訴。邱婦求償落空。律師李奇芳援指出,破產法規不同於民法,屬於特別法;破產法第六十四、六十五規定,破產人的債權人應該在債務人被法院宣告破產後三個月,向破產人選任的破產管理人申報其債權;未在期限內申報者,就不會被列入破產債權分配範圍,也不得要求破產財團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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