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日前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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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及企業於條例施行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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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無法區分本金與資本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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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境外資金匯入專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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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年按8%稅率、第二年按10%稅率扣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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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排除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即最低稅負制)、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所得稅法規定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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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同於給予兩年的「租稅特赦」。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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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又怕大量資金匯回時流入股匯市而引發泡沫,因而要求匯回資金必須存入金融機構專戶控管,限制資金用途於70%的實質投資、25%的投資與5%自由運用三方面;不得用於購置不動產,但經過經濟部核准,投資用於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者除外,並應符合洗錢及資恐防制相關規範。如果違反規定自專戶提取資金,或名為實質投資卻移做他用,或是用於購置不動產等,即應補繳稅額至20%的稅率。另外,若未從事金融或實質投資者,應於專戶內存放達五年,自第六年起分三年提取。 上述規範尚屬合理、公平而且必要,因為專法本就屬於針對無法交代本金或所得性質者給予租稅特赦,給予匯回資金低稅率的優惠,這已比美國總統川普2017年底實施海外資金匯回的特赦稅率15.5%低了許多,如此可使匯回資金者不必擔心被追溯補稅、計息甚至受罰,當然有必要給予專戶管理、限制用途等約束,以免讓台灣資金氾濫的困境雪上加霜,更何況銀行界和金管會、央行等單位也要付出沉重的監督、稽核成本。但是,令人納悶的是,該專法對於直接投資產業,或透過創投、私募股權基金投資重要政策產業的實質投資,在完成時可退回50%稅款,亦即最終稅率可以低至4%或5%,這種優惠早已超過財政部長念茲在茲的「公平合理」範圍。專法的問題之一,就是對於過去將海外所得誠實申報納稅者和資金留在台灣的一般民眾而言,非常地「不公平」。海外所得誠實申報並繳納最低稅負者,資金未匯回也要繳納,而且個人高達20%,企業也有10%的稅率;資金留在台灣的納稅人,最高還適用40%的稅率,如有短漏報而遭國稅局查獲,除補稅計息還要處罰,這些納稅人投資於經濟部指定的產業,也沒有特別給予減退稅的優惠。專法卻對無法交代匯回資金的所得占比者,在超低稅率的租稅特赦之外,還給予投資所得減半的優惠,如此豈不是軟土深掘,吃軟怕硬,欺負乖乖納稅的老實人?專法的問題之二,就是針對境外資金匯回的處理措施,財政部在1月底發布解釋令,將遊戲規則明確化,提升各區國稅局認定的一致性,只要匯回資金者提供對自己有利的合理證明文件,區分本金或所得性質,國稅局專責小組從寬認證排除海外所得後,若有應稅的十類海外所得,過去七年內未依最低稅負制申報者,只要現在主動申報補繳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免予處罰。因此,對於聽信財政部1月底所發布的解釋令,從而用高達20%稅率補稅計息的納稅人而言,稅負較重,資金後來投入實質投資,也不能適用租稅優惠;可見得後來的專法變成「差別待遇」,只會讓他們後悔太早行動。這也正是前行政院副院長施俊吉當初對於訂定專法提出的「499之亂」疑慮。專法的問題之三,就是實質投資租稅優惠限於經濟部指定的政策推動項目或5+2產業,這些項目或產業早就已經有政府挹注資源或租稅優惠,專法再給予租稅優惠,不只是錦上添花,更加歧視其他未獲經濟部青睞的產業。因此,建議財政部,身為主管機關,不能對專法違反公平正義的部分視而不見,立法委員們更有為納稅人把關的責任,「實質投資減半優惠」的規定實有必要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