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2賣辯酒醉 簽名難狡賴

鄧姓男子委託房仲出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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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找到買主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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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卻表示土地已另賣他人。房仲提告要求鄧依約付一百多萬元代售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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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卻表示他酒醉精神錯亂時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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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算數。不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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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發現他簽名筆跡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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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沒舉證酒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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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他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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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付交易手續費。
新北市一家房仲公司主張,該公司林姓房仲員去年五月底受鄧姓男子所託,代售新北市板橋區一塊一百多坪土地;鄧簽下三份委託契約書,雙方協議以每坪廿七萬元出售,土地總價三千多萬元。
房仲公司指出,林在一個月後找到李姓買主,並收了李三百萬元訂金,但鄧卻拒收,並說早已委託他人以每坪廿六萬四千元出售,且已收了買主的錢。鄧承認錯誤並願賠償,事後又說要交由法院處理;依約該公司收了買方訂金就視同完成交易,鄧仍應依約付該公司交易價百分之四的服務報酬一百廿九萬餘元。
鄧姓男子則說,他前年七月委託另家房仲業者賣地,他因成天喝酒以致神智不清,老是忘記已與業者簽約賣地;且他兒子也曾告訴林姓房仲員已託人賣地,未料林竟自行找買主買地,有訛詐嫌疑。
法官認為,鄧在契約上簽名的筆跡清晰明確,顯非在酒醉意識不清情況下簽名,且也未舉證他是酒醉時簽約,認定契約有效,鄧應依約給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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