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王條款」 掀論戰

《公司法》修法出現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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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鬆綁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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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年配息一次提高為可配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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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有「股王業者」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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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避免「期中」與「期末」的配息期太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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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去配兩次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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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股息分配無須股東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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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決議即可。台股不少高股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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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大立光、台積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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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長動能強勁,每每派發股息,便能拉抬一波股價。這些公司營運績效奇佳,但一年只能配息一次,缺乏彈性,經濟部因此在本次《公司法》修法鬆綁,所有公司一年可配息二次。這條修法俗稱「股王條款」。不過,《公司法》規定,「期中」盈餘分配要經「董事會決議」;「期末」盈餘分配除了「董事會決議」,還需要「股東會決議」。因為「期末」的盈餘分配要等到隔年6月開完股東會後才能發放,如此程序會讓「期中」與「期末」二次股息分配的時間相隔太近,對股價缺乏激勵效果,因此某「股王業者」積極透過多方管道表達修法不要只做半套。經濟部為此草擬解套方案,在240條第5項進行文字修正,將公發公司的股息及紅利分派,變成股東會的「報告案」而不是「決議案」;也就是只要公司章程明訂,要發多少股利,將來只要董事會決定即可,讓公司的股利政策更具彈性。該修法方向原本經濟部與「股王業者」都已皆大歡喜,但是在召開專家學者會議的時候,卻因盈餘分派到底是「股東會決議」還是「董事會決議」而掀起一番論戰。大陸法系學者主張,為保障股東權益,股利分派不能只經過董事會;但英美法系學者認為,應充分授與公司彈性,由「董事會決議」即可,且實務上也是董事會主導,例如今年鴻海股東會上,儘管小股東高喊股利加碼,但董事長郭台銘仍表示尊重董事會。據了解,修法涉及全台灣上千家上市櫃公司的股利政策,經濟部已探詢金管會態度,因變動範圍極大,金管會目前持保留意見。但是,「股王業者」仍表達既要「興利」就應該做全套的想法;經濟部不排除為此議題再次召開公聽會聽取各方意見。 圖/經濟日報提供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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