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異常者不得任用為警察警官

內政部11日通過「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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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異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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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任用為警察或警官。
內政部11日舉行部務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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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中通過「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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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成如上決定。內政部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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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新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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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考量警察勤務與業務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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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任用警察人員的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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