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算上床次數 一罪一罰惹議

刑法刪除連續犯,宜縣議員作打油曲 調侃林益世輕判,改採一罪一罰迄今滿七年,中職/高志綱臉腳並用 兩度守護本壘,律師界興起鼓吹恢復連續犯的聲音,不滿要求換證 男子開槍起訴,甚至有國策顧問上書馬英九總統,日立集團對台採購偏向機電、電力,指現在的檢察官和法官花大量時間在調查竊盜犯偷了幾次,原民文化 盼納入基礎教育,通姦被告上床次數,用鏡頭關心 勞動尊嚴攝影賽徵件,浪費司法資源,華爾街日報:陸股慘烈的一天,建議恢復連續犯制度,審檢節省訴訟時間,集中精力辦大案。
法務部指出,刑法廢除連續犯是國際趨勢,大陸法系國家如德、日早就廢除連續犯規定;法官則肯定一罪一罰讓審判案件有明確的範圍,杜絕以前檢察官在審判期間,對同一名被告所犯同一罪名的案件,不停地的併案,「亂槍打鳥」,導致審判範圍不明確的弊端。
一名律師指出,今年八月彰化地院審理一件通姦案,法官詳細計算男女被告五年共上床八百九十四次,依一罪一罰,每上床一次判刑四月,得易科罰金,但法官最後判決合併執行二年,均可易科罰金,凸顯出一罪一罰已失意義。
網友、宅女小紅在網路貼文指出,如果以每上床一次判四月,上床八九四乘以四次再除以十二個月,等於二百九十八年,怎麼會變成是二年?如果八九四次等於六次的話(廿四個月),那犯通姦罪只做六次的人太吃虧了呀!
國策顧問、律師許文彬表示,檢察官、法官為了符合一罪一罰原則,辦案時,往往花大量的時間細數男女被告上床的次數,「真是不經濟」;舊刑法採連續犯概念,不論次數,只要有上床證據,且雙方承認不只一次,就可依「連續犯得加重其刑」的規定,由法官加重判刑。
許文彬說,以上述通姦案為例,如果以舊法的連續犯論罪,通姦罪的法定刑為一年,法官可加重刑期二分之一,等於判到一年六月,不能易科罰金,男女被告都必須坐牢,刑責比現在的一罪一罰規定,八百九十四次罪合併執行二年,皆可易科罰金來得重,符合公平正義。
許文彬為了呼籲恢復連續犯,在從前年起到今年六月,利用每半年「總統與國策顧問座談會」時,四度向總統提出恢復連續犯的建言。
許文彬解釋,犯一百次、一千次竊盜罪,最後的量刑都不應該高於殺人罪,偷竊對於社會治安的危害程度,絕對沒有殺人嚴重,如果依一罪一罪判刑,廿次竊盜罪就可能判十年、廿年,與殺人罪相同,這不合理;如果像上述通姦案輕判,等於又回到依連續犯量刑的結果,既然都一樣,不如恢復連續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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