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毆打證據 嬰猝死父判無罪

基隆市簡姓男子被控在2009年酒後毆打7個月大的兒子致死,人事考勤資料,基隆地院審結,醫療器材行,根據解剖報告,考勤軟體,認為無直接證據證明男嬰是被簡男毆打致死,電熱墊,且簡男通過測謊,背架,判他無罪。
判決書指出,出勤管理,2009年10月17日晚間10時許,感應讀卡機,50歲簡姓男子7個月大的兒子因呼吸困難、抽搐,會員卡設計,經送醫急救,延至11月5日因外傷性顱內出血不治。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結,認為簡男因幼兒哭鬧不休,哄騙無用,加上酒後情緒浮躁,持不明物體毆打幼兒致死,依家庭暴力傷害致死罪嫌起訴。
男嬰頭部經電腦斷層檢查,法醫研判外傷的時間,是在出現抽搐等症狀的數小時前,簡男當時還沒回家。法醫說明,無法確認是「意外」或「他為」,造成男嬰受傷。
法官因此認為,即使簡男過去常在酒後毆打妻子、女兒,事發當晚也有喝酒,但不足以推斷他當時因酒後失控毆打男嬰。且根據解剖報告、測謊等,都沒有直接證據證明男嬰是被毆打致死,判處他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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