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康姓男子因妻子與母親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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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護著妻子動手毆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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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央求地方人士出面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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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跪地向母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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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下贈與一百五十萬元給母親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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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一直不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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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母向法院聲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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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康應履約。
康不服判決,表示他感謝母親養育之恩,但契約上所寫款項屬於撫養費,「我沒那麼多錢給付」,他已提出上訴。但法院認為,他沒錢支付,就應依約把阿公留下來的一筆土地過戶給母親。
康母說,她的長子在二○○九年,護著太太將她打傷,「從小辛苦拉拔他長大,我年紀那麼大了,竟出手打我。」她氣不過,對兒及媳婦提出傷害告訴。
康見事態嚴重,擔心被判刑會留案底,請來地方人士說項,經過兩次協調,由地方人士帶著康跪在母親前面請求原諒,並願意給康母一百五十萬元,康母才同意撤告。
但康母擔心兒子變卦,要求兒子簽下三年內要拿出一百五十萬元的契約書,載明如果未給,就要把名下一筆土地移轉給她。事隔三年多,康母見兒子一直不給付一百五十萬元,向屏東地院聲請要求兒子履約。
康在庭訊時說,當初簽約是為報答養育之恩,才會想贈與一百五十萬給母親,這是扶養契約,不是民事契約,他商請法官把案件轉到家事庭。但法官認為,當初康是因為毆母,為求原諒才簽下契約,屬民事糾紛,法庭有權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