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地檢署前檢察官林聖霖收下「三袋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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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被告莊馮翔寫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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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庭公訴還變更起訴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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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貪汙改為偽造文書罪。一審認為「寫書狀」不是檢察官職務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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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他無罪;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寫書狀」是貪汙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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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貪汙罪改判林聖霖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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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褫奪公權八年。
林聖霖上個月才因包攬訴訟,調閱被害人通聯紀錄,被最高法院判刑四年二月確定;他是司法官訓練所四十一期結業,先後在台中、士林、台東擔任檢察官,因交往複雜,七年前調派台東地檢署,擔任公訴檢察官。
檢方指控,林聖霖二○○八年六月十日負責台東縣議會黨團總務莊馮翔貪汙案公訴時,與莊馮翔約在地檢署附近討論訴訟策略,法院隔天開庭,林聖霖探得法官傾向用偽造文書罪判決,庭訊後再和莊討論案情;林答應變更起訴法條,將貪汙罪改成偽造文書罪,讓莊請求認罪協商。
莊馮翔為答謝林聖霖,當晚與林二度見面,送林「兩袋禮物」,並向台東地檢署遞出由林聖霖撰擬的刑事聲請狀,請求審判外協商。幾天後,莊與林相約吃生魚片,再送他「一袋禮物」。
同年十一月十三日法院開庭,林聖霖沒有徵詢偵查檢察官的意見,當庭變更起訴法條,同意莊馮翔認罪協商。莊最後被依偽造文書罪判刑三個月。
林聖霖辯稱基於朋友道義,才提供莊法律意見,「三袋禮物」是平價茶葉;莊亦否認行賄,表示只送給家裡多的茶葉。一審認為林聖霖幫被告寫書狀,不算是檢察官「職務」,不構成貪汙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賄罪,判林無罪。
但高院推翻一審見解,認為林聖霖「寫書狀」是幫莊馮翔脫罪的手段,且林收下茶葉仍構成貪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