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追討退休金 資方判賠61萬

冼姓婦人工作15年自請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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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自己符合退休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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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公司支付退休金;資方認為她辭職不可再申請退休。台北地院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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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請求權自離職起5年內可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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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資方須付61萬5000元。
58歲冼姓婦人原在台北市某貿易公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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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5月因健康因素自請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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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個月後發現自己符合請領退休金條件。
冼姓婦人到公司請求給付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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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理會;2周後她向勞工局申訴,公司認為她當時是辭職,拒絕給錢。
冼婦委託法扶律師打官司,主張退休金是「延期後付」的工資,勞工有請求權,不因終止僱傭契約受影響。
法院認為冼姓婦人辭職時已符合勞基法規定的自請退休的要件;她當時雖沒明確提退休,但退休金請求權可在5年內行使,判資方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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