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公司銷售透天厝時廣告誇大,
統包工程
,標示一樓是「起居室、庭院停車」,
備審資料輸出
,把停車位當起居間賣給消費者,
專業錄影
,住戶發現被騙,
琉璃
,打官司求償,
PC銘版
,法官以「廣告屬於契約的一環」,
埋線減重
,建商廣告誇大違背誠信,
原木造型椅
,判賠48位住戶各11萬餘元。
桃園地院調查,
禮品設計
,這家建商3年多前在楊梅地區興建透天厝,銷售廣告上有「前院停車設計、方便自主,不占室內坪數」、「戶戶前院停車」、「五代同堂、三樓半夢幻別墅」等內容,銷售人員還補充說明一樓可做客廳、起居室或孝親房使用,老人家不必爬樓梯,48名消費者被廣告吸引,買了房子。
住戶進住後才發現使用執照登載的一樓是車庫、不能做為起居室,縣府工務局發文表示違規使用將拆除,住戶認為被廣告騙了,造成使用面積減少,多次向建商要求退款都被拒絕,住戶拿著當初建商提供的「建案平面鑑賞圖」廣告,打官司求償。
法院審理時,建商表示,當初是以成屋銷售,住戶購買時已看了房屋實況、建物謄本和使用執照,不是以廣告做為銷售手法,買賣契約中也將全區每戶一樓停車位標示明確,並無欺瞞住戶,主張不必賠錢。
法官審理後認為,售屋廣告是契約的一部分,買賣契約也應涵蓋廣告,建商售屋廣告中確有「前院停車設計、不佔室內坪數」的文字,銷售人員也依廣告內容向住戶說明,實際上卻只能做停車位使用,這是預定效用的瑕疵,建商應該退還差額,判建商付每位住戶11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