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青棒球員練習時,會員卡製作,左眼被高飛球擊中,監視系統,視力只剩0.02,考勤軟體,吳姓少年家屬認為陳姓教練有疏失,電腦刷卡鐘,求償430萬元;板橋地院認為運動員需承擔受傷風險,識別證帶,陳已盡注意義務,低周波,判吳敗訴。
據查,電腦刷卡鐘,吳姓少年視力逐漸恢復,今年畢業後在中部某高中校隊打球,吳家委任律師表示,家屬仍質疑球場光線是否充足,討論後再考慮上訴。陳姓教練昨受訪對球員受傷感到「很遺憾」,他說已盡力協助吳復健與升學,尊重司法判決。
判決書指出,三重區某國中吳姓國一棒球隊員,當時站在左外野,疑似沒判斷好落點,反而飛撲接球,飛球不偏不倚打中他的左眼。
陳姓教練主張球場光線充足,吳姓少年忽然飛撲才被擊中,事後緊急送醫,沒有延誤時間;陳說,吳受傷屬「運動意外」,主張沒有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