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衝出馬路遭撞 開車的無罪

石姓貨車司機開貨車撞傷突然衝過馬路的男童,考勤系統,法官認為他未注意車前狀況,護腰,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他徒刑2月;石不服提上訴,出勤管理系統,板橋地院合議庭認為石無法預知男童突然違規過馬路,感應讀卡機,且應變煞車距離不足,會員卡製作,無可避免撞傷男童並無過失,監視系統,改判無罪。
法官調查,會員卡,34歲石姓司機去年4月2日中午開貨車行經中和區安平路,打卡鐘,撞傷過馬路的8歲魏姓男童,男童頭部受傷,就醫後無礙。
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指出,男童違規未走行人穿越道,直接穿越馬路是肇事主因,石未注意車前狀況則是次因。檢方因此依業務過失傷害罪聲請簡易判決,法官判石徒刑2月。
石姓司機不服判決提上訴說,當地路段速限是50公里,他未超速,無法預知男童會衝出,也沒有足夠的時間反應,不應負過失責任。
合議庭認為,男童身高133公分,站在車輛間隙不易自遠處觀察到,更難以預知他會衝出馬路;石當時車速50公里,並無證據佐證他有超速等違規行為。
根據交通部公布的「汽車煞車距離、行車速度及道路摩擦係數對照表」,時速50公里的車輛完全煞停距離約11.5公尺。石當時未超速,貨車留下10.5公尺煞車痕,顯示可應變煞車距離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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