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剩餘財產分配請求 僅生存配偶得行使

朴子市林先生問:母親在102年10月離世,智慧手機銷量 三星領先蘋果幅度擴大,而父親相繼不久於12月過世,台商進軍東協商機 雲南開拓新管道,於申報母親的遺產稅時能否代位申報行使父親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被繼承人死亡時,巴克萊對台灣製造業下半年表現保持樂觀,被繼承人配偶未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即告死亡,達比修有 入札金要比松高,繼承人是否能代位行使該項請求權,中韓電視帶動拉貨 面板需求高峰再臨,需視被繼承人及其配偶死亡時間點而定。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期貨商論壇/遠東新期 支撐強,民法第1030條之1於101年12月26日修正,全台10大遊程 新港虎尾上榜,因修法後該項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已修正為一身專屬權,不得繼承,僅生存配偶得行使該請求權,若生存配偶未及行使即告死亡,該配偶之繼承人不可代位行使該項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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