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林益世不構成貪汙罪的台北地院審判長吳秋宏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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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不能因為要符合國民大眾的情感或受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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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違法亂紀判他貪汙罪。」合議庭堅守罪刑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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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意接受大家檢驗。
受命法官紀凱峰也說「拋開藍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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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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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調合議庭依法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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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人能干預。
合議庭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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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的行為是「膨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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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由立委身分發揮影響力,但行為與職務無關,受影響的僅是幾家公司的私人經濟合約,不符合貪汙治罪條例公務員收賄罪規定的「職務上行為」定義,因此不構成貪汙罪。
判決書特別就公務員收賄罪「職務行為」作了詳細闡述。判決指出,公務員收賄罪所定的「職務行為」範圍,不以公務員的法定職權為必要,只要公務員的行為是依「行政慣例或慣習上附隨於其法定職務,且有密切關聯者」都包括在內。
合議庭表示,收賄公務員不論是藉由自己的職務行為、或是發揮實質影響力影響下級公務員作出特定行政行為,例如二次金改案、龍潭購地案,皆符合貪汙治罪條例的「職務行為」定義。
如果收賄公務員僅是單純藉由與職務權限無關的身分、地位、聲望、勢力或人脈發揮影響力,所作的行為與其職務無關,縱使對他人的決定或執行過程造成影響,亦不屬於貪汙治罪條例的「職務行為」,當然不構成貪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