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違規逆向 2駕駛撞死人不起訴

王姓男子去年4月騎車時,防褥瘡,先後遭李男與董男開車撞擊死亡,氧氣製造機,家屬認為兩名駕駛有過失而提告;但板橋地院認定,識別證,王違規逆向行車在先,識別證套,兩汽車駕駛難以閃躲才撞上,輪椅,因此將全案處分不起訴。
起訴書指出,電動床,20多歲王姓男子去年4月14日上午7時55分,識別證,騎車從新北市永和區到台北市,醫療氣墊床,他行經永福橋時,防褥瘡,當時因為實施「調撥車道」,往台北方向2線道增為3線道。
當時橋上車水馬龍,王疑似趕時間而逆向騎車,忽然從車陣中騎到台北往永和車道,李姓計程車駕駛見黑影竄出,煞車不及和王對撞;王被彈飛回調撥車道,董男的車也閃避不及撞上王,王男送醫不治。
家屬懷疑王被董「追撞」後又被李撞死,控告兩人過失致死罪嫌,但兩汽車駕駛都否認。
檢警將車禍送交鑑定,包括新北市車鑑委員會、行車事故覆議委員會和交通大學等三個單位的鑑定報告都認為,車損狀況屬於「對撞」而非家屬質疑的「追撞」。
加上車禍現場有一道長長刮地痕,鑑定報告研判王男機車和李碰撞後,彈到對向後滑行,才留下刮地痕,且機車碎片主要都在李男的車道上;檢警還原現場認為王逆向行駛,先和李對撞被彈飛又挨撞。
檢方認為王當時違規逆向在先,李無法閃躲,王被撞飛後董也來不及煞車,兩名汽車駕駛都沒有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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