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婦人騎機車載曾姓婦人到梓官區一處工廠向人要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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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小時後吳返回附近找不到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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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離去;隔天曾婦倒臥在產業道路上被路人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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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上有鈍器造成的切割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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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認為吳婦涉嫌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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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疑點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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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吳婦無罪。
判決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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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22日下午,吳婦和曾婦因1、2千元債務起糾紛,雙方約晚上碰面,當晚8點多,吳婦載曾婦到梓官區一處工廠,曾婦說要去工廠找人要錢,吳婦在轉進工廠轉角前讓曾婦下車,然後離開。
吳婦供稱,半個多小時後,她因為擔心曾婦安危,所以返回原處查看,但找不到人,以為曾婦已經自行離開,就將車騎走。李姓證人供稱,23日上午7點半,她騎腳踏車到田裡巡視,發現曾婦坐在產業道路旁,頭部、衣物和地上都有血跡。
李姓證人問曾婦是哪裡人、姓什麼、怎麼會這樣,曾婦都能清楚回答,當時她向李姓證人表示,身上的傷是丈夫毆打的;中午12點多,吳姓路人經過,發現曾婦倒臥在產業道路上,報警處理。曾婦送醫後,下午1點多宣告不治。
案發後檢方要求市警局對吳婦進行測謊,吳婦未通過測謊,但法官認為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曾婦就是吳婦殺死的,沒有將吳婦定罪。
法醫鑑定結果指出,曾婦因失血過多,休克致死,她遭攻擊產生多處切割傷後,前幾個鐘頭意識還清楚,所以能回答李姓證人的話;法醫解剖發現,曾婦屍斑很淡,代表死前大量出血。
判決指出,證人在22日晚上看見吳婦的地點,離曾婦倒臥處有300多公尺,且轄區派出所員警證稱,曾婦倒臥處在產業道路尾端,產業道路與許多田埂路連結,吳婦騎的路並非唯一對外道路,不能因為她出現在附近,且事前與曾婦有爭執,就說人是她殺的。,